司马光说这种丢人的事,为乡里耻笑,告诫子孙以此为戒。
自债权请求权说的立场出发,特别是在否定解除的溯及力的前提下,返还请求权与本来的债务关系具有很强的牵连关系,或者可以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同一性,因而,本来的债务关系之间的牵连性,依然可以体现于返还义务上。如果认为解除场合的给付物返还形成一个独立类型的物权变动,且由法律行为引发,那么公示就非常必要,复原性物权变动说水到渠成。
如果说自然世界尚且存在着随机的、偶然的巧合,人们的思维尤其如此。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修订2版,第326页、第81页。可是,用折衷说解释我国现行法上的解除效力恰恰存在着瑕疵,即,它无法符合逻辑和立法目的地解释《合同法》第97条将"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并列规定的现象。折衷说引证《合同法》第98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想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说明折衷说更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而直接效果说难以有说服力地解释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归于消灭。按照直接效果说,特别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立法例上,物权立即复归说非常容易证明。
其实,至少在若干场合我们没有遵循这样的路径解释法律。【关键词】解除权 直接效果说 间接效果说 溯及力 恢复原状 一、折衷说的根据不足 1. 解除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有学者认为,判决的可接受性是法律修辞目的在司法中的直接体现,对法律修辞因素在司法中的作用具有宏观影响,各种修辞因素的灵活运用取决于判决的可接受性这一"整体指向",法官在判决书中运用法律修辞可以有效提升判决结论的可接受性,律师和当事人也都可以运用修辞争取法官对本方观点的接受和认同。
[关键词]法律修辞 法律正义 法律纠纷 规则意识 无论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修辞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种将法律修辞的作用定位于个案纠纷解决的作法与把判决的可接受性作为法律修辞运用的"整体指向"的作法并无实质差异,两者都是将法律修辞的目的简单地定位于如何通过某种方式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这一方面泯灭了法官的使命感和职业崇高感,另一方面也豁免了法官在更大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他们只需要关注本案,而不需要看到未来和整个社会。5.参见王静:《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之路--对陈燕萍工作方法的法理解读》,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
这一"确定的认知"既包括人们关于法律所规定的正义秩序的共识性认知,也包括人们关于个案裁判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正义的共识性认知。在修辞理论研究中,无论是对判决可接受性的强调、还是对听众要素的重视,都是围绕着"有效"解决纠纷这一目的展开的。
无疑,在现代法治社会,可接受性是衡量判决能否获得相应社会实效的重要尺度,可接受较强的判决有助于提高法律、司法机关在社会中的权威,反之则否。41.舒国滢:《走进论题学法学》,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26.[美]索兰:《法官语言》,张清、王芳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而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修辞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就如英国著名哲学家霍布斯在建立他的公民哲学体系时提到的那样,"两种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理性,一是修辞" ,修辞与理性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
有学者通过论述中国古代司法中的一种修辞性策略--经权之道--来指出古代官府的审判旨在恢复和谐、解决纷争,而非界定和保护权利。柏拉图对修辞持有一种贬斥的态度,认为修辞不过是通过华丽的辞藻骗取听众情感的手段,并不能揭示真理。为满足亲属伦理的需要,法官常常根据礼教和情理、而不是具体的法条进行裁判。听众也参与修辞者的论述与立场建构,说服是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
任何时代的司法都必须考虑纠纷的解决问题,这对当下我国的法官来说更是不言而喻的。在培养规则意识目标的指引下,掌握法律规则适用权力的法官运用语言修辞技巧正确实施法律规则本身就是在实现法律所设计的价值目标,实现法律所预设的正义秩序,同时也是在不断践行修辞追随正义的本质要求。
16.洪浩、陈虎:《论判决的修辞》,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445页。因而关于正义概念的形式化表达就是:"对于本质属性上相似的各种情况,应当予以平等对待"。
例如抗日战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20世纪90年代的"金桂兰审判方式",都表明我国以基层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仍然以纠纷解决为主。13.参见侯欣一:《中国传统社会轻视程序法原因再探》,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形式正义法则并没有规定任何实质的判断标准,唯一的条件就是符合它所规定的形式性要求,然后经逻辑推演得出的结论就是符合正义要求的。在这一过程中,法官既要充分论证该行为的合法性,使之获得法律上的支持。注意了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法官的依法裁判行为就能树立起法官公正无私的权威人格和公正廉明的形象,这是说服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接受判决的最佳修辞论据,也是培养他们规则意识的最好方式。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的要求也对司法官员的自由裁量行为产生严格的约束力。
40.参见[比利时]佩雷尔曼:《法律与修辞学》,朱庆育译,载《法律方法》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基于以上分析,佩雷尔曼认为,任何形式化的、绝对的正义法则都无法满足具体环境中实现实质正义的要求,法律上的正义规定需要借助其他的技巧来加以落实。
33.参见[比利时]佩雷尔曼:《旧修辞学与新修辞学》,杨贝译,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八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理想,要求我国的法官必须有一种超越现实的勇气与认识,在法律修辞活动中长期坚持促进整个社会公众规则意识提高的立场,提高人们对法律规则的认同程度,建立依法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
" 还有学者过于强调司法过程中的听众因素,这同样是忽略了法律修辞之于法律正义的从属性特征。五、结语 古希腊时期的修辞术含有目的正当的价值,以佩雷尔曼为代表的新修辞学理论家强调了修辞追随正义的立场,那么法律修辞也应当具有追求法律上的正义的内在价值。
在成熟的法治社会,法院所具有的这两种职能通常是协调统一的。现代修辞理论不再强调修辞者的"中心"地位及其对听众的管理职能,而是把修辞看作是一种互动的行为过程,修辞的目标在于劝导、启发和改变听众,修辞者必须考虑听众的特点和要求,诱发他们在理解、想象、情感和意志上的反应。" 他还特别强调了新修辞学理念在现代司法中的作用。因此,法官作为司法过程中掌握法律规则适用权力的主体,是法律修辞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则的首要责任人,是培养规则意识的重点对象。
"任何修辞行为的原因都可以追溯到在相关事物中存在着的某一种不确定性……修辞者的任务就是将这种不确定性按照自己的修辞意图转化为某种修辞意义上的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正义的追求通常会转化为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遵守,因此法律修辞的运用应当有助于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即主体"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的认同,进而把法律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形成一种自觉的程序规则意识和自觉服从与遵守法律的自主自律意识"。
有学者在批判把修辞学看作是一种修文饰词技巧这一错误观点的基础上,指出修辞学的目的在于通过话语论辩的方式获得某种可接受的结论,以获得法律问题的解决。由于践行法律正义的具体表现通常是对法律规则的严格遵守,因此司法中的法律修辞不能简单定位于满足个案纠纷解决的需要,而更应当注重培养全社会的规则意识。
3.蒋传光:《公民的规则意识与法治秩序的构建》,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1期。根据这一标准,我们可以断定,任何法律规定都可以根据形式正义概念的逻辑要求获得其存在的正当理由。
20.JamesE.Herget,ContemporaryGermanLegalPhilosophy,UniversityofPennsylvaniaPress,1996,p.70. 21.洪浩、陈虎:《论判决的修辞》,载《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426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修辞并非一般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简单运用,而是对某一法律行为的正当性包装。以判决可接受性作为法律修辞方法选用的"整体指向",可能会使法官的法律修辞活动游离于法律程序之外。因为不管讨论什么样的话题,公道的人与其他演说者比较起来总是能够更加迅速地赢得我们更大的信任,"演说者的人格可以说是最有效的说服手段", 由此带动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公众规则意识的培养。
4.参见[美]达玛斯卡:《司法和国家权利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9页"修辞一向将自己的活动空间确定于处在完全随机无常和'完全确定无疑'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广阔中间地带。
19 综合考虑修辞的有用性与局限性,一个显而易见的判断是,修辞方法在迎合能动司法需求的同时,也隐藏着任意裁判的可能。法律论证以对程序性规则的遵守来保证判决符合理性,进而将其视为是正确的,一个正确的判决,必须要经得起理性论证程序的检验。
[关键词]法律修辞 司法 正确判决 社会实效 在法律论证理论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热点之后,法律修辞学在近几年的法学研究中逐步受到重视,许多学者开始讨论法律修辞方法在提高可接受性方面的重要作用。这样才能既彰显法律正义,又具良好的社会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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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岛武宜教授认为,给付物所有权等于未曾移转,给付人拥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他认为修辞具有"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说服方式的功能", 修辞的用处是在每一事情中发现理性说服的方式,修辞可以有助于弘扬真理和正义,使比较弱的观点变得更强。
法官说服自我是说服其他听众的起点,因为"任何一个言谈者只许主张其本人所相信的东西"14,想要说服他人,必先说服自己,只有自己完全相信的东西,才能说服他人接受。
一些传统的权威传媒,由于过度依附于党和政府的权力支配,社会影响力日趋下降。
传统社会由于信息传播技术的局限性,人们主要通过对客观现实的直接体验获得主观认识,主观现实是对客观现实较为直接的反映,而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技术的高度发达使人们时刻处于传媒所提供的象征性现实之中,人们对客观现实的认识主要是通过传媒中介来完成的,由此导致人们对客观现实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媒所提供的象征性现实是什么。